2013年6月,貴州省畢節市織金縣村民顏某與郭某因土地邊界糾紛發生爭執,在爭執過程中郭某追至顏某家里進而發生抓打后演變為刑事案件。根據織金縣人民法院審理意見,稱顏某在抓打過程中致使郭某倒地受傷(輕傷),由此為名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顏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本來一起非常簡單的鄰里糾紛,然而經法院“調解”變成了一起刑事案件,更讓人不可思議的是織金法院判決違反最高人民法院兩審終審制原則,直接剝奪當事人的上訴權判決自下發之日起即生效。
在織金縣人民法院下發的(2013)黔織刑初字第342號刑事判決書顯示:以被告人顏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之后便無下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于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應當給當事人上訴的權利,判決應明確上訴法院和上訴時間。
接到判決后,顏某不服織金縣人民法院的判決提出上訴,同時還向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郵寄的方式提出上訴,但沒有任何回音。
2013年月12月24日,記者向織金縣人民法院電話電話采訪該案。一男性工作人員向記者表示該情況屬實,稱發現問題后已經下發了裁定補正并已通知了當事人,然而當事人顏某及其代理律師卻不知情。當記者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訴訟法>若干意見補充》、《刑事訴訟文書樣式》等相關法條向該工作人員證實裁定補正是否合法時,他稱犯了錯誤應該給他一個改正的機會。電話采訪當日下午,織金縣人民法院通知顏某簽收裁定補正通知書,讓記者不解的是該裁定早在2013年10月8日就已作出。
收到通知后顏某再次向織金縣人民法院和畢節中院提起上訴,然而織金縣法院工作人員卻要求顏某提出申訴被顏某拒絕。2014年3月4日,記者電話聯系到該案審判長李興茜,當她知道記者來意后直接說“記者?我們判決顏某案件是否錯誤,管記者何事,真是多管閑事”。
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刑事訴訟文書樣式》中對刑事補正裁定規定:補正裁定是供各級法院對于在本院發出的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書或者刑事調解書中,發現有個別文字上的錯誤或者遺漏,予以改正、補充時使用。像該判決中如此重大的程序問題不在裁定補正的范圍內。
再次上訴的顏某一再稱此案實屬人為制造的冤假錯案,其代理律師也在上訴狀中寫到為達到使錯誤判決得到順利執行的目的一審法院不惜公然違反《憲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剝奪上訴人的權利。需要指出的是,事件另一當事人郭某與六盤水市市長周榮家是親戚關系,周榮父親在事件發生后與郭某一起找公安機關要求顏某出錢“擺平”此事。(至于此事,將繼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