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5日,信陽蘇博樓企員工一紙自訴狀將信陽大河報記者何正權起訴至信陽市浉河區人民法院。
該員工稱5月4日上午10點50分許,他帶領“蘇博樓企每日看房團”來到東方今典售樓部看房,在東方今典總經理辦公室交談工作,記者何正權在現場用惡毒刻薄的語言對我進行長達20分鐘的侮辱。稱“掙錢要有尊嚴,不能像妓女、婊子一樣掙錢......”
據蘇博樓企員工講述,大河報記者何正權辱罵他是因為,何正權在信陽體彩廣場防空洞(人防工程、市民避難場所)開設“信陽房展館”和蘇博樓企“信陽房展廣場”成為“死敵”。而作為記者,素質如何低下,在開發商辦公室辱罵企業員工,還張口閉口“妓女、婊子”實屬不該。
侮辱罪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
自訴人:王重全、男、30歲、信陽光山縣人、信陽蘇博樓企業務經理、電話:1886030XXXX
被告人:何正權、男、45歲、信陽羅山縣人、大河報駐信陽站記者、電話:1863768XXXX
案由和訴訟請求:
2014年5月4日,自訴人在信陽東方今典項目總經理辦公室遭到被告人無故侮辱,特此申請人民法院依法伸張正義,判決被告人:
按侮辱罪最高量刑處罰;
賠償自訴人精神損失費2000元人民幣;
在《信陽日報》上向自訴人刊登賠禮道歉聲明;
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2014年5月4日上午10時50分,自訴人帶領“蘇博樓企每日看房團”來到東方今典售樓部看房,自訴人上東方今典總經理辦公室交談工作,被告人在場用惡毒刻薄的語言對自訴人進行了長達20分鐘的侮辱。
當著東方今典段總經理的面,侮辱自訴人不能為虎作倀,質問自訴人在信陽究竟做了多少違法的事,“告誡”自訴人不能用威脅、敲詐、勒索的犯罪手段掙錢,掙錢要有尊嚴,不能像妓女、婊子一樣掙錢……
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關于侮辱罪的規定,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望支持。
證據和證人:
段XX 信陽東方今典總經理;
何XX 信陽蘇博樓企職員;
現場錄音文件。
此致
信陽市浉河區人民法院
自訴人:王重全
2014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