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政策解讀宣傳
2021年2月1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關于印發天津市醫療救助辦法的通知》。我市醫療救助對象包括以下人員:特困供養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低收入家庭成員;符合本市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以上四類人員將受益,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養、低收入人員待遇的本市重度殘疾人救助辦法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通知》明確,醫療救助對象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按規定進行補貼。
●醫療救助對象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后,按照自然年度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待遇,自被確定為醫療救助對象的次月起享受相關醫療救助待遇。大病保險通過降低起付標準、提高報銷比例、取消封頂線等方式,對醫療救助對象實施傾斜支付。
●醫療救助對象在醫療救助定點醫藥機構門診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等報銷范圍內(以下稱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報銷后的個人負擔部分,按規定比例和限額給予門診救助。
●醫療救助對象在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含門診特定疾病,下同)發生的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以及其他補充醫療保險報銷后的個人負擔部分,實行住院救助,并適度向符合條件的特殊困難人員傾斜。
●醫療救助對象年度內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以及其他補充醫療保險、住院救助等報銷后,累計個人負擔部分按規定比例進行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并設定救助起付標準和最高救助金額。
●醫療救助方式及其起付標準、支付比例、最高救助金額,依據經濟社會發展、醫療救助基金運行等情況確定并適時作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