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相關單位:
按照《天津市示范家庭農場創建工作方案》(津農委〔2019〕51號)要求,我委結合薊州區實際,制定了《薊州區2021年申報市級示范家庭農場工作方案》,請各鄉鎮按照方案要求,積極組織本轄區內的家庭農場申報市級示范家庭農場,同時對已經認定的2019年、2020年市級示范家庭農場進行復查監測,填寫《天津市市級示范家庭農場申報(監測)表》,并于2021年3月15日前將申報材料和監測表報至區農業農村委產業發展科(321室)。
附件:薊州區2021年申報市級示范家庭農場工作方案
(聯系人:尹久陽;聯系電話:13194660496)
天津市薊州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2021年2月19日
薊州區2021年申報市級示范家庭農場
工作 方案
為推進我區家庭農場健康發展,發揮市級示范家庭農場引領帶動作用,按照國家和天津市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標任務
創建市級示范家庭農場20家。
二、市級示范家庭農場創建條件及程序
(一)創建條件。納入我市農業農村部門家庭農場名錄系統管理,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注冊,正常生產經營1年以上,具備以下條件的家庭農場可以申請創建市級示范家庭農場。
1.經營者素質較高。農場經營者具有相應的專業生產技能,掌握所從事農業產業較先進的生產、管理理念和技能,熟悉并能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提高經營管理水平。農場經營生產參與者近三年參加我市農民教育培訓不少于3人次。
2.基礎設施完備。有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場地、處理日常事務的場所和生產、初加工、儲藏、運輸等設備。大田作物主要生產環節基本實現機械化。
3.生產相對穩定。租期或者承包期在5年(含5年)以上,且剩余年限不少于2年;通過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要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制式承包合同,通過流轉方式取得的土地要通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簽訂規范的土地流轉合同。
4.經營規模適度。經營規模與家庭成員勞動力相適應,原則上大田作物在50-500畝之間(從事小站稻等鼓勵發展作物生產的可適當擴大規模);林果類在40-200畝之間;以設施生產為主的在5-50畝之間。種養結合、農旅結合或者綜合經營類家庭農場的種植規模參照上述標準。
5.經營管理規范。按照國家、行業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制定技術規程并據此組織生產,有與生產規模經營狀況相適應的生產管理制度。生產過程、銷售過程有詳細記錄,形成記錄檔案,質量可追溯。有獨立的銀行賬戶,有獨立的財會賬目,財務收支記錄完整,能按照不同法人類型財務會計要求進行記賬。農旅結合、綜合經營類家庭農場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6.生產產品質量較高。應用先進技術、采用綠色標準化生產,嚴格投入品使用,注重品牌培育,所銷售產品使用或注冊品牌,具有一定的市場競爭力。
7.示范帶動能力強。在科技運用、農業裝備、生產技能、經營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對周邊小農戶發展具有較強的示范效應,并帶動當地農民增收。
8.經濟效益明顯。產品銷售渠道穩定,基本實現生產與銷售訂單化。畝產凈利潤高于當地平均水平,家庭農場主要成員年人均純收入高于當地務農人口年人均純收入30%以上。
9.生態效益較好。有效應用測土配方施肥、水肥一體化、秸稈還田腐熟等節水節肥技術和輪作休耕生產組織方式。農膜實現回收處理,秸稈實現綜合利用,畜禽糞便實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10.信用信息良好。遵守國家產業政策和禁止行為規定,家庭農場及經營者生產經營活動誠信守法,人民銀行征信報告狀況為正常類,無涉訴等不良信息記錄。
(二)創建申請材料。家庭農場申請創建市級示范家庭農場,須提供以下材料:
1.天津市市級示范家庭農場申報表(附件1);
2.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3.土地流轉合同、流轉清冊或承包合同(復印件);
4.家庭農場主及其家庭成員戶口本及農場主身份證(復印件);
5.接受過職業農民培訓等相關培訓證明材料(復印件);
6.生產設施、基礎設施、配套設施、附屬設施等證明材料;
7.農場生產經營收支記錄或財務會計報表;
8.農場執行的生產標準及相關管理制度;
9.農場參與或者直接進行的綠色、有機認證及商標注冊等證明材料(復印件);
10.征信報告(銀行版);
11.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三)創建程序。市級示范家庭農場按以下程序進行創建:
1.自愿申報。由具備創建條件的家庭農場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申請表(附件1)及相關材料。
2.鎮、區推薦。鄉鎮人民政府對申報單位材料進行實地審核,將符合條件的家庭農場材料排序匯總后,報區農業農村委產業發展科。區農業農村委組織區農村中心等相關部門負責對申報單位材料進行核查,形成推薦名單,并將推薦名單在政府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將審核推薦意見、申報材料及申報匯總表(附件2)于每年4月底前報市農業農村委。
3.市級復審。市農業農村委組織專家對上報的家庭農場進行復審。復審合格的家庭農場在市農業農村委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4.授予稱號。經公示無異議后,由市農業農村委授予市級示范家庭農場稱號,并頒發統一標識。
三、政策支持
(一)加大對市級示范家庭農場的支持力度,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市級示范家庭農場承擔有關農業發展項目。
(二)市財政采取以獎代補等方式對市級示范家庭農場給予扶持,具體扶持金額在年度農業生產發展資金項目實施方案中予以明確,獎補資金應用于改善家庭農場基礎設施條件、引進新品種新技術、農業信息化設備購置等方面(具體以每年的項目申報方案為準),但不得用于與市級示范家庭農場創建無關的支出和已有其他財政資金渠道支持的有關建設內容。
四、監督管理
(一)年度監測。由區農村中心對已認定的市級示范家庭農場進行日常管理,對照標準每年復查一次,向區農業農村委報送復查監測表進行備案,并由區農業農村委向市農業農村委報送復查監測表,市農業農村委對復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級示范家庭農場稱號。
(二)動態管理。出現下列情況的,取消市級示范家庭農場稱號:
1.因經營不善,資不抵債而破產或被兼并的;
2.停止生產運營或生產經營水平下降,不具備市級示范家庭農場創建條件的;
3.家庭農場轉為從事非農業生產的;
4.申報市級示范家庭農場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為的;
5.經營中違反國家產業政策,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
6.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環境污染或發生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受到處罰或被媒體曝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7.市級示范家庭農場與農場經營者出現征信逾期,涉訴等不良信息的。
其中,違反第4、5、6條規定的3年內不得參與市級示范家庭農場申報。
(三)相關責任。創建市級示范家庭農場工作過程中,家庭農場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鄉鎮負責審核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區農業農村委組織區農村中心等相關部門負責對申報單位材料進行核查。家庭農場在申報材料中弄虛作假的,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在市級示范家庭農場創建過程中相關工作人員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單位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1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