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制度
1. 目的
為了確保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有效實施,維護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秩序,實現企業安全生產的目標管理,根據獎勵先進、懲罰落后的機制,進一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促進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圍
鎮政府機關干部及個行政村村干部。
3. 基本原則
3.1對認真履行職責,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部門和個人給予獎勵。
3.2對不能認真履行職責,對上級交代的任務敷衍了事,導致影響鎮政府形象或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責任部門和個人,要予以批評教育,并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
3.3對因玩忽職守、失職、瀆職而造成生產安全事故,并帶來惡劣的影響、嚴重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依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4. 內容
4.1企業安委會主持和實施對各管理崗位和部門的專項檢查和考核,督促相關方及作業人員的安全檢查和考核,并將檢查過程和考核結果納入企業綜合管理考核體系,將日常檢查記錄和考核結果作為公司綜合管理考評的依據。
4.2考核周期:每季度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中涉及的相關人員進行一次全面的考核。
4.3考核評定按照《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內容和要求要求進行量化考核。
4.4考核時間初步定為每季度月末。
4.5考核結果分為:優、良、差三個等級,實得分在90分及90分以上者,評定結果為優;實得分在75—90分者,評定結果為良;實得分在75分以下者,評定結果為差。
4.6在安全生產活動中,有下列表現的個人給予一次性獎勵:
4.6.1為挽救或避免重大人身傷亡事故的直接立功者;
4.6.2發現設備有重大安全隱患和安全措施有重大缺陷的,并及時上報,從而防止事故發生的立功者;
4.6.3在緊急情況下(如搶險救災、救人等),做到迅速、果斷、正確,從而避免或減少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立功者;
4.6.4發現他人違章作業、違章指揮及時勸阻制止,從而避免可能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者;
4.7一次性嘉獎,由安全辦公室主任核實驗證,報主抓生產廠長審查確定后,通報表揚并給予物質獎勵。
4.8公司安全生產工作每年進行一次總結,在總結的基礎上,評選先進部門和先進班組,并給予獎勵。
4.8.1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的基本條件:
1)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全面落實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
2)能及時的舉辦各種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活動,不斷增強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提高員工的風險辯識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
3)能認真組織安全檢查,對事故隱患,職業危害能及時整改。
4)本年度未發生重傷以上責任事故。
4.8.2班組的安全生產工作每年進行一次總結,在總結的基礎上,評選出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經廠長審批后,通報表揚,并給予物質獎勵。
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的基本條件:
1、履行安全生產職責,遵守規章制度。
2、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3、堅決反對不安全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4、在安全操作、安全防護方面,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明顯效果。
5、本年度未發生任何工傷事故。
4.9在安全生產中,不能認真履行職責,有下列表現的,給予警告或處罰。
4.9.1不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或穿戴不規范的,首先提出警告,對方不聽勸阻的;
4.9.2不按規定使用專用安全用具的;
4.9.3擅自拆除或改動安全裝置的;
4.9.4擅自拆除、挪用安全標志的;
4.9.5酒后上崗,按曠工處理;
4.9.6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的;
4.9.7工作中馬虎草率,違反安全操作規程,不聽勸阻的;
4.9.8無證從事特種作業的或指派者;
4.9.9班組未按規定組織一周一次安全活動或無故不參加安全活動的;
4.9.10接到隱患整改通知書,對整改不及時的責任部門給予書面警告;對于無故不進行整改的;
4.9.11不按規定報告工傷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罰部門責任人;
4.9.12對壓力容器、危險化學品不按規范儲存、運輸、使用的;
4.9.13對隨意搭、掛、插接電源線的;
4.9.14工作場地的安全通道或滅火器、消防栓、配電柜(箱)周圍被貨物、雜物等嚴重阻塞,不及時清除的;
4.9.15對違章違紀行為,不接受檢查批評或無理取鬧的;
4.10對上述行為的責任人,要求其進行糾正并視其情節的輕重,給予100—200元的罰款、警告批評。對連續被處罰三次的給予調離工作崗位的處罰,直至辭退。
4.11對發生安全事故的責任部門和直接責任人的安全處罰。
4.11.1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其補報外,對事故責任部門負責人按安全生產規定處理。
4.11.2發生安全事故,責任部門未能按“四不放過”原則及時召開 事故分析分,對部門責任人按安全生產法規定處理;
4.11.3對安全事故直接責任人,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對觸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4.12有下列行為并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并依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4.12.1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不接受安全部門的管理和監督,自行其事。
4.12.2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4.12.3不接受合理化建議,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
4.12.4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
4.13罰款處理,由安全辦公室主任報生產廠長審批,其經濟處罰單交財務部門扣款。
5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