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薊州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科學、民主、依法決策。2015年,黨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提出了推進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的具體目標和措施。為規范重大行政決策行為,促進法治政府建設,2019年4月,國務院出臺了《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20年10月,市政府依據國務院《條例》,結合天津市實際,制定出臺了《天津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按照市委、市政府法治政府建設安排部署,區政府組織相關單位依據國務院《條例》和天津市《規定》,結合薊州區實際,起草了《薊州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二、重要意義
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是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細則》的出臺實施具有重要意義。一是有助于加快推進法治政府建設進程。《細則》以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的程序為重要抓手,通過科學程序制度規范政府決策活動,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對加快建設誠信高效的法治政府有著不可或缺的現實意義。二是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細則》通過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的程序來提高科學、民主、依法決策的水平,減少決策失誤,進而達到提高效率的效果。三是有助于強化行政權力制約和監督。《細則》通過以制度促規范、以流程促優化、以監督堵漏洞,讓行政決策權在陽光下運行,促使決策者科學依法行使權力。
三、主要內容
鑒于市政府出臺的《規定》已經具備實際可操作性,因此《細則》并未對市級文件內容進行簡單重復,而是重點從相關單位責任分工、關鍵環節的落實、重點工作要求等內容進行細化,確保在重大行政決策的制定和執行過程中能夠全面、準確的落實立法目的。主要內容包括:
1.堅持黨對重大行政決策的領導
黨的十九大報告把堅持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確定為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方略的第一條。2019年2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上強調,要把黨的領導貫穿于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和各方面。按照這一根本性原則,《細則》的第四條、第六條規定了區政府制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標準和年度重大行政決策目錄清單需報區委審議通過后再向社會公布;第十五條規定了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應按照規定向區委請示報告,提請區委審議通過后再公布實施;第二十條規定了在重大行政決策實施過程中,因實際情況需作出重大調整或停止執行的,要向區委進行報告并作出說明。
2.細化各相關單位職責
為了增強可操作性,保障《細則》的順利實施,《細則》在天津市《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相關部門在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制定、執行過程中的具體職責分工,重點從制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標準、動態管理、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承辦、審核、監督等各項環節,對區政府辦公室、發展改革委、司法局、財政局、審計局等區政府各職能部門和鄉鎮街的職責進行了分工和細化,從而更有利于推動各項工作的有序開展。
3.明確制定區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標準
鑒于《天津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中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內容只作了框架性規定,對列入重大行政決策的事項標準沒作具體規定,同時明確各決策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擬定本級決策事項目錄、具體標準,作為啟動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和接受社會監督的依據。《細則》中明確了由區政府辦公室會同區發展改革委、司法局、財政局等部門按照天津市《規定》確定的決策事項范圍,結合本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制定薊州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標準,經區政府審議確定,報區委審議通過后向社會公布,并按照薊州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進行動態調整。
4.建立年度重大行政決策目錄清單
為了增強重大行政決策的嚴肅性和規范性,避免決策的隨意性,使重大行政決策工作有序進行,《細則》明確區政府每年年初結合區委區政府經濟社會發展計劃、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案、社會各界意見建議,在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初步論證的基礎上,制定薊州區年度重大行政決策目錄清單,經區委審議通過后向社會公布,確定啟動決策程序。
5.重點強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在公眾參與環節,《細則》規定除采取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書面征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等常規方式外,進一步明確了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公開后可能危及社會穩定等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外,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廣泛地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提高公眾參與度。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應當充分聽取相關群體意見,對企業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需要征求有代表性的企業和協會、商會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
6.加強風險評估
《細則》規定了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或者容易引發網絡輿情的,應進行風險評估。風險評估的主體是決策承辦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同時強調對于社會關注度高、穩定風險較大的重大行政決策,為保證評估效果,區政府可以委托區委政法委組織評估。
7.注重發揮法律顧問、公職律師作用
《細則》規定了合法性審查程序中,決策承辦單位在對決策草案進行合法性初審時,應征求本單位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的意見,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的審核把關和參謀助手作用,保證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確保做到依法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