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寧河區區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為加強寧河區區級儲備糧管理,保證區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有效發揮儲備糧在政府宏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寧河區糧食儲備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區級儲備糧的計劃、儲存、輪換、動用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寧河區區級儲備糧,是指區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全區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原糧和成品糧。
第三條區級儲備糧的管理應當嚴格制度、明確責任,總體要求為規模合理、優儲適需,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確保區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第四條區人民政府嚴格落實糧食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糧食儲備工作機制,統籌管理區級糧食儲備工作。
第五條區發改委負責區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區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區財政局負責安排區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輪換價差、倉儲設施改造等財政補貼,并保證及時、足額撥付;負責對區級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農發行寧河支行負責及時、足額安排區級儲備糧所需貸款,對發放的貸款實施監管。
第六條寧河區區級儲備糧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選定區儲備糧運營管理企業。區儲備糧運營管理企業負責組織落實區級儲備糧收購、儲存、輪換、動用等具體任務,對區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第七條區儲備糧運營管理企業應當確保儲存的地方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區級儲備糧的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區級儲備糧。
區儲備糧運營管理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儲備糧臺賬制度。內容包括品種、年限、產地、數量、質量、儲存地點(倉房號)、保管人姓名等。
第八條區級儲備糧的儲備計劃,按照天津市核定的儲備規模確定,由區發改委、區財政局報請區人民政府批準。
區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后,區發改委會同區財政部門、農發行寧河支行共同印發給區儲備糧運營管理企業。區儲備糧運營管理企業根據通知要求,具體組織實施區級儲備糧收購、儲存。
第九條區儲備糧運營管理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倉庫容量達到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規模,倉庫條件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三)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地方儲備糧質量等級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地方儲備糧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濕度等條件;
(四)具有經過專業培訓的糧油保管、檢驗等管理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無嚴重違法經營記錄;
(六)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區儲備糧運營管理企業必須保證區級儲備糧入庫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糧食入庫后,由有檢驗資質第三方扦樣檢測并出具檢驗報告。
區級儲備糧存儲期間,每半年委托有檢驗資質的第三方進行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扦樣標準按國家儲備糧扦樣方案執行,其費用在區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
第十一條區儲備糧運營管理企業應當健全質量管理制度,對區級儲備糧建立質量檔案,執行糧食流通統計調查制度,建立臺賬,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區級儲備糧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定期分析區級儲備糧管理情況,發現重大問題,及時上報區發改委。
第十二條區儲備糧運營管理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執行國家倉儲標準和技術規范;
(二)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落實數量、質量、品種、地點要求,保證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三)建立健全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四)對地方儲備糧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理;
(五)嚴格落實國家和本市糧食儲備管理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區儲備糧運營管理企業在儲存區級儲備糧時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虛報、瞞報區級儲備糧的數量,不如實提供相關數據;
(二)在區級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
(三)未經批準擅自輪換或串換區級儲備糧的品種;
(四)延誤輪換、未輪報輪、“轉圈”輪換;
(五)以區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清償債務;
(六)以陳糧頂替新糧騙取區級儲備糧貸款、管理費用、輪換差價;
(七)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市級有關規定及糧食應急需要,建立適度規模的成品糧儲備。
第十五條區級儲備糧輪換以儲糧品質為依據,以儲存年限為參考,區發改委會同區財政局、農發行寧河支行下達區級儲備糧輪換計劃,區儲備糧運營管理企業按照輪換計劃在輪換期提出輪換申請,并按區發改委、區財政局、農發行寧河支行下達的輪換通知,具體組織實施區級儲備糧輪換。
第十六條區級儲備糧應當在輪換計劃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輪換,輪換架空期原則上不超過4個月。輪換時,因特殊情況申請延長時,須經區發改委、區財政局批準,延長期不享受財政補貼。
第十七條區級儲備糧輪換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主要通過批發交易市場網上交易平臺進行公開競價交易,交易手續費在糧食風險基金列支,具體操作步驟由區儲備糧運營管理企業實施。
區發改委、區財政局參與公開交易,全程監督區級儲備糧平臺競價交易過程。
根據需要,也可采取直接收購、邀標競價銷售等方式進行,相關數據要保存6年以上。
第十八條區發改委、區財政局應當完善區級儲備糧的動用預警機制,加強對需要動用區級儲備糧情況的監測,適時向區人民政府提出動用區級儲備糧的建議。
未經區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區級儲備糧。
第十九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區級儲備糧:
(一)全區或者部分鎮街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
(三)區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區級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區級儲備糧動用后,按照區發改委、區財政局安排等額補齊糧食庫存。
第二十條動用區級儲備糧,應當制定動用方案,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區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緊急情況下,區人民政府可以直接下達動用區級儲備糧指令。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區級儲備糧動用指令。
第二十一條區級儲備糧的管理費用,按照天津市制定的保管費用執行(小麥100元/噸/年,稻谷120元/噸/年,大米275元/噸/年),出入庫費用40元/噸,輪換差價、貸款利息實行據實撥付。
第二十二條區發改委、區財政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組織處理:
(一)未按規定下達區級儲備糧輪換通知延誤輪換的;
(二)發現不符合區級儲備糧管理規范的情況不責成其限期整改的;
(三)舉報在經營區級儲備糧中有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組織紀律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區儲備糧運營管理企業應當落實區級儲備糧管理主體責任。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發改委、區財政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成區儲備糧運營管理企業給予警告直至撤職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不組織實施或者擅自改變區級儲備糧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
(二)入庫的區級儲備糧不符合質量等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
(三)對區級儲備糧未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區級儲備糧賬賬不符、賬實不符的;
(四)發現區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不及時處理,或者處理不了不及時報告的;
(五)拒絕、阻撓、干涉區發改委、區財政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六)違反本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區級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區發改委舉報。區發改委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二十五條本實施辦法自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原2016年《寧河區區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