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寧河區區級儲備糧輪換管理辦法
為實現區級儲備糧輪換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確保區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根據國家、天津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區級儲備糧輪換,是指在保持儲備規模不變的前提下,承儲企業以符合質量要求的當年(糧食年度)生產的新糧等量輪換庫存糧食的活動。
第二條區級儲備糧輪換應當服從宏觀調控需要,保障糧食市場穩定。
第三條區級儲備糧輪換費用實行輪換差價、貸款利息據實撥付。保管費用執行標準為小麥100元/噸/年;稻谷120元/噸/年,大米275元/噸/年,出入庫費40元/噸。
第四條區級儲備糧實行均衡輪換,輪出以儲存品質為依據,以儲存年限為參考,輪入的糧食應符合國家、天津市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五條區級儲備糧輪換實行嚴格的計劃管理,區發改委會同區財政局、農發行寧河支行制定下達下年度區級儲備糧輪換計劃,區儲備糧運營管理企業按照輪換計劃在輪換期提出輪換申請。
區發改委會同區財政局報請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區發改委、區財政局、農發行寧河支行將輪換通知下達給區儲備糧運營管理企業。
區儲備糧運營管理企業根據通知要求和糧食市場形勢變化、調控需要,具體組織區級儲備糧輪換。
第六條區級儲備糧輪換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依托中國天津糧油批發交易市場及其網上交易平臺,開展公開競價交易,交易手續費在區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
根據需要也可采取直接收購、邀標競價銷售等方式進行。其過程要留痕備查,相關憑證、資料至少保留6年以上。
第七條區級儲備糧輪出后應盡快組織輪入,輪換架空期原則上不得超過4個月,確因重大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規定時間內不能完成輪入的,經區發改委、區財政局批準同意后方可延長,延長期內不享受保管費用補貼。
區級儲備糧輪換入庫后,區儲備糧運營管理企業應委托具有檢驗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入庫糧食的質量進行檢測。
第八條區級儲備糧輪換資金統一由區儲備糧運營管理企業向農發行寧河支行申請貸款解決,按照“購貸銷還”的原則,及時將銷售回籠的輪換資金歸還農發行寧河支行。
第九條區儲備糧運營管理企業嚴格執行區級儲備糧財務相關管理規定,及時提報補貼申請,并對補貼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區財政局應及時審核、足額撥付輪換費用和貸款利息。農發行天津市分行應及時提供輪換所需貸款,保證輪換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十條區級儲備糧輪換統計按照天津市糧食流通統計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區儲備糧運營管理企業應及時準確、真實反映輪出輪入數量及輪換架空期等內容,并將年度輪換計劃執行情況報區發改委、區財政局、農發行寧河支行。
第十一條區儲備糧運營管理企業應根據本實施辦法,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合理安排輪換時機和節奏,確保計劃如期完成。
第十二條區發改委、區財政局、農發行寧河支行按照職責,對區儲備糧運營管理企業輪換計劃執行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區儲備糧運營管理企業承擔全部責任,區有關部門將依法依規予以嚴肅處理,根據情況追回相關補貼資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輪入的區級儲備糧質量達不到規定標準,或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輪換、變更品種等級,超過輪換架空期的;
(三)未輪報輪、“轉圈”輪換的;
(四)套取、騙取、虛報輪換資金和費用的;
(五)未按要求如實提供區級儲備糧輪換數據及資料的。
第十四條本實施辦法自自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