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2019年1月,水利部下發了《水利部關于建立農村飲水安全管理責任體系的通知》(水農〔2019〕2號),要求全面落實農村飲水安全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主體責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門的行業監管責任、供水單位的運行管理責任“三個責任”,健全完善農村飲水工程運行管理機構、運行管理辦法和運行管理經費“三項制度”。
天津市水務局也下發文件,要求全面落實好“三個責任、三項制度”,《天津市村鎮供水用水管理辦法》至2019年12月31日廢止后,天津市不再進行該辦法的修訂工作,為保障后續村鎮供水管理工作有規可依,要求各區級政府結合實際制定符合自身情況的村鎮供水管理辦法,指導開展村鎮供水管理工作。
二、政策解讀
1、為規范我區村鎮供水運行管理,充分發揮工程效益,提高村鎮運行管理單位供水服務水平,保障村鎮供水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2、本辦法適用于本區行政區域內由各級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投資或補助投資興建的,其產權歸國家所有的村鎮配水廠至村內用戶(含工業企業用戶)供水管網覆蓋內的供水、用水和相關活動。
3、本辦法涵蓋了村鎮供水配水廠、加壓泵站、供水水質檢測,消毒設施、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電氣設備、儀器儀表等的運行管理、供水服務及應急處理措施。
4、本辦法所指運管單位是指負責農村供水運行管理的單位。本辦法對村鎮供水管理范圍做出了明確規定,并就供水管理職責、用水管理、水費收繳、水質監測、設施維護和水價制定進行了明確說明。
三、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天津市村鎮供水用水管理辦法》
《村鎮供水單位資質管理標準》(SL 308)
《村鎮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規程》(SL 689-2013)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
《天津市城鎮供水服務標準》(DB/T29-98-2010)
《關于加強村鎮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