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清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武清區
村鎮供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武清區村鎮供水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主動公開)
武清區村鎮供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村鎮供水用水管理,保障村鎮供水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關于印發<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農經〔2013〕2673號)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區村鎮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區行政區域內由各級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投資或補助投資興建的,其產權歸國家所有的村鎮配水廠至村內用戶(含工業企業用戶)供水管網覆蓋內的供水、用水和相關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村鎮供水,是指鎮、園區村鎮配水廠通過供水設施向用戶提供生活和生產等用水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村鎮配水廠管理單位,是指通過供水設施向鎮村、園區居民和企事業單位提供生活和生產等用水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村鎮用水,是指根據生活、生產需要使用村鎮集中供水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村鎮供水設施,是指鎮、園區的配水廠、廠區取水井、儲水池、水泵、輸水配水管網、閘閥、結算水表、二次供水設施和其他附屬設施。
第四條區水務部門對本區村鎮供水用水承擔監督管理責任,各鎮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對轄區內村鎮供水用水承擔主體責任、村鎮配水廠管理單位對轄區內村鎮供水用水承擔運營責任。
第五條村鎮配水廠的產權及運行管理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由各級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投資或補助投資興建的村鎮配水廠,其產權歸國家所有。各鎮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統籌負責所轄范圍內村鎮飲水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度保障并設置專門的管理機構,運行管理經費由鎮、園區自行解決;
(二)各鎮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為轄區內村鎮配水廠主體責任人。村鎮配水廠可由各鎮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直屬企業管理,也可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運營管理,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管理機構,并接受區水務部門的監督。
第六條區水務部門應組織各鎮、園區配水廠管理單位制定村鎮供水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機制,各鎮、園區應配備必要的工作設備和搶險物資,定期組織供水應急演練。
第七條區水務部門要加強對各鎮人民政府和園區管委會供水管理工作的監督和考核,內容包括機構設置、管理制度、維護資金建立、計量收費、供水水質、設施維護和安全服務等。區水務部門要加強本轄區村鎮供水管理工作的領導,定期檢查考核。
第八條各鎮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加強宣傳工作,提高村鎮居民的飲用水安全意識和用水繳費意識。
第二章供水管理
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的村鎮配水廠均應在正式通水前向區水務部門提供以下資料:
(一)村鎮供水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竣工圖;
(二)主要供水設備、水質檢測設備清單;
(三)涉水產品質量合格證;
(四)集中式供水衛生許可證或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件。
第十條村鎮配水廠管理單位應確保廠區、泵房、清水池等設備間干凈整潔無雜物。村鎮配水廠管理單位應優先使用地表水水源,保證安全穩定供水,不得擅自歇業、停用,確需歇業、停用的,應對用戶用水作出妥善安排,并及時上報區水務部門及鎮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
第十一條村鎮配水廠的消毒設備應單獨設立,使用的消毒劑應符合相關標準和規定。
第十二條村鎮配水廠的運行、水質檢驗等關鍵崗位人員應經專業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直接從事供、管水作業的人員應每年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十三條計劃性降壓或停水應事前48小時通知區域內的用戶。通知內容主要包括:降壓或停水的時間、范圍及恢復供水時間等。
第十四條村鎮配水廠管理單位應按照供水行業統計工作的有關規定,向區水務部門報送相關資料,區水務部門匯總后報市水務部門。
第十五條村鎮配水廠管理單位應制定新裝業務辦理流程,主要包括:受理申請、現場勘查、合同簽訂、費用收取、管道安裝、施工驗收及裝表通水等。
第十六條村鎮配水廠管理單位應設置供水服務熱線電話,受理用戶咨詢、報修、投訴、預約服務等業務。熱線電話24小時開通,接到用戶反映,應及時處理,不得搪塞、推諉。
第十七條村鎮配水廠管理單位應對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進行妥善保管,做到專人專管,并做好使用記錄。
第十八條村鎮配水廠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定期開展安全教育,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并定期對設備運行工況進行巡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保證供水安全。
第十九條村鎮配水廠管理單位應制定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方案,建立和完善應急響應機制,提高應對供水突發事件的處置能力,保護應急備用水源及設施完好可隨時啟用。遇有重大突發事件,村鎮配水廠管理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方案,并向鎮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及區水務部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用電價格執行居民類生活用電中其他用電價格。村鎮供水工程運營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實行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章用水管理和水費收繳
第二十一條村鎮配水廠管理單位應與用戶簽訂供用水協議,明確水價、收取方式及雙方權利、義務。
第二十二條村鎮供水服務工作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實行計量收費。村鎮配水廠管理單位負責收取供水服務范圍內用水戶的水費,用戶應按照協議約定向村鎮配水廠管理單位交納水費,不得拖欠和拒付。拒不交納水費的用水戶按雙方合同約定核算并收取違約金;超過兩個交費周期,拒不交納水費的,村鎮配水廠管理單位可以依據合同約定采取停水措施,用戶足額補交欠費后,村鎮配水廠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恢復供水。
第二十三條因用水戶原因造成結算水表損壞不能計量的,農村配水廠管理單位可按照與用戶簽訂的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用水戶需要移表、遷移供水設施的,應到村鎮配水廠辦理相關手續,并按有關規定交納相關費用,由村鎮配水廠管理單位負責實施。如有用戶私自改裝管道或其他行為影響水費收繳的,村鎮配水廠管理單位可根據合同約定予以追繳,追繳水費核算方式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另行為人需對違法違規行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建設、施工單位需要臨時用水的,應到區政務服務中心辦理臨時用水手續,并與村鎮配水廠管理單位簽訂臨時用水協議。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村鎮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取水,對水壓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間接取水加壓。
第四章水質檢測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村鎮配水廠管理單位應按照有關標準及規定對水源地保護區、水廠實施安全防護,并設置明顯的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標志和警示標志。
第二十八條村鎮配水廠的原水、供水水質執行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二十九條區水務、衛生等相關部門應建立水質檢測制度,并加強水質檢測中心和水質化驗室的建設,為村鎮供水水質檢測工作服務。
第三十條具備水質自檢能力的村鎮配水廠,應按標準規定的檢測項目、頻率對原水、出廠水和管網水進行檢測。
不具備水質自檢能力的村鎮配水廠應委托具備檢測資質的第三方進行檢測。
村鎮配水廠應建立水質檢測檔案,水質檢測記錄應完整清晰,水質檢測記錄和報告要保留完好。
第三十一條村鎮配水廠管理單位應按相關標準設置水質采樣點。采樣點每2萬人設置1個,人口在2萬人以下的,應不少于1個。
第三十二條新建、改建或重新啟用的供水設施應進行清洗消毒,并經具備CMA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
清水庫(儲水池)應進行清洗消毒,每年不少于1次。
第三十三條供水水質發生異常時,村鎮配水廠管理單位應立即調查、處置,需停止供水的應及時通知用戶。
第三十四條區水務部門應對村鎮供水水質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予以通報,對發現的問題,責令限期整改。
第五章設施維護
第三十五條村鎮配水廠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設備運行、維護管理等制度,按照設備運行周期進行維護保養,并做好記錄。
第三十六條村鎮配水廠至入戶計量水表井內的供水設施由村鎮配水廠管理單位負責維護管理,計量水表井(不含井)至用戶院內的供水設施由用水戶自行維護,村鎮配水廠管理單位應協助搶修、維修。
第三十七條各鎮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根據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做好村鎮供水設施的安全保護。
第三十八條村鎮配水廠管理單位應加強對供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防護,對各類施工做到現場監護,保證設施正常運行。施工單位在施工中造成供水設施損壞的,應承擔修復費用,并賠償損失。
第三十九條村鎮配水廠管理單位在接到用水戶有關村鎮供水設施損壞或漏水通知后,應及時到現場處置并修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占壓、覆蓋和損壞公共供水管網,對村鎮配水廠管理單位抄表、維修或搶修村鎮供水設施,應予以配合。
第四十條村鎮配水廠配備的消毒設備等供水設施,應保證正常運行。
第四十一條村鎮配水廠管理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從水費收益中提取供水設施維護資金,做到專款專用。
第四十二條當用水戶對水壓、水量要求超過村鎮供水管網壓力時,應設置二次供水設施。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驗收,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相關標準及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二次供水設施應由產權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單位進行管理。
第六章水價制定
第四十四條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價由區發展改革委牽頭制定,區水務等有關部門配合,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行。
第四十五條水價應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情況及時調整。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